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这么一些人,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也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导致情绪激动、沉不住气,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其实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大家了解吗?
案例
2022年6月18日晚上,谢某某因琐事纠纷,决定报复被害人杨某、顾某某、钟某某,于是纠集同伙刘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北流市某镇某村的一铁棚屋处,使用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杨某、顾某某、钟某某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钟某某、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的,都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执行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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