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时期】:2008年1月1日以前,《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定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期满一种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终止条件。
【法定时期】:《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定情形外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否则,则可能涉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承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现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22条。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但用人单位属国营企业的,不受该时间限制。
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规定,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单位在第二次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能会涉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各地实践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理解不一致,故应具体参考当地裁判口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5、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虽法律、法规未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有些地方会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参考当地裁判口径。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以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将会受到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工会法》第18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工会专职、副主席、委员任职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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