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构成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4)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对象:公共财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礼物。考试中还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不要求单位对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
3、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3)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人不法所有或不法处分。在国企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或者自己,以及特定关系人或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的,成立贪污罪。
4、主观:故意。
(二)既遂与未遂控制说,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
(三)贪污罪的处罚
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贪污数额或者情节轻重,确定处罚的幅度。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以上的,可以从轻处罚。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例: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0题)
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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