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原告王青(化名)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支持当事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保障当事人劳动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青于2020年7月2日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3日,王青以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王青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2206.9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青关于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请求,但对其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王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青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以案说法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但劳动者进入新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对于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案中,王青虽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但根据王青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她在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2年10个月,故依法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王青入职该公司11个月,经折算后依法享有4天年休假。故该公司还应支付王青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9元(6000元/月÷21.75天×4天×200%),劳动仲裁对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有误,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小课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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