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详细解读:
本条是对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一般规则的规定。
一、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叫得利人(受益人),受有损害的一方叫受损人。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1.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2.得利人不具有产生债的关系的效果意思;
3.不当得利具有使受损人受到损害的不正当性。
受损人依据不当得利之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构成要件:
1.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受有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即因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人成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利益的请求权,得利人成为债务人,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构成债的关系。
四、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寄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在期限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时,清偿期未届至,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如果其不存在提前清偿的目的而清偿,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的清偿。受领人受领并非无合法依据,并且这种清偿也发生了债务消灭的后果,所以债务人清偿后,为避免赠繁法律关系,受损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例如,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本可以拒绝给付而故意给付,推定其有意抛弃其给付返还请求权,不能再请求返还。
五、意义:
不当得利的性质是法律事实,其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并不是对人或者行为的非难,而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并且同时造成了他人受损的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的事实变态,恢复正常的民法秩序。只有当受领不当得利非法利益之人明知是不当得利,仍然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的,才应当受到法律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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