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确定(民事案件原告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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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就被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注销户籍后管辖权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或被告被监禁或者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管辖权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0、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定居国外已经离婚仍存在财产分割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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