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土地被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如:开发商破产跑路,行政机关负责人更换原建设项目流产等,导致被征收的土地被闲置、荒芜。这种情况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利益,更是农民的切身利益,若不及时解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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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改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大家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行使?我想这是众多农民兄弟最关心的问题。
闲置了两年的土地收回程序应当如何启动?原批准机关不批准咋办?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但是不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组织,又将土地出让第三人咋办?这样的情况实践中大量存在!既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规定,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上述行政机关若不主动履行职责构成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重新获得曾经失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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