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萧山区一业主装修时拆承重墙致整栋楼变危房,萧山警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对业主和装修的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房屋装修可以在现有安全结构框架内进行有限功能提升和装饰。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装修是业主行使房屋使用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业主为提升和优化房屋结构和功能的装修,以及对房屋进行个性化装饰的权利应当充分予以保障。
二、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房屋承重与安全结构。
《民法典》第272条还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修是建设,不是破坏。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的装修行为已经异化为破坏,势必危及同一建筑不同单位业主的权利,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允。
不经设计和评估,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和安全结构,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可能造成建筑的不可逆的破坏。
三、涉及房屋安全结构的改变需要依法办理设计、评估和审批登记手续。
涉及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改建应当进行严格的评估,设计方案确保安全和科学,还要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至一百万罚款。
四、建立房屋装修监管常态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加大监管和巡查,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装修注定是极少数,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规装修可能大量存在。监管应当从出问题以后的追责,向前移,把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潜在违规装修阻止在装修中或者危害发生前。
五、刑事责任。
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六、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违规装修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实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生活极具社会属性,特别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合理行使权利,避免危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避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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