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早已成为生活中普遍的社交通讯软件,甚至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聊天相对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到采信。
近日,马尾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聊天记录无法提供原始载体 法院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马尾区某商行负责人在整理账目时,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曾向自己购买活鲜水产品,有5万多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王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商行负责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可负责人称,由于更换手机,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
近日,马尾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马尾法院承办法官说,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
提供微信作证 需要提供完整记录
马尾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视为书面形式。
“这家商行虽然有微信聊天记录,但并不完整。因此,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上述人士说。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该人士介绍,要做好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开庭前,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事,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此外,当事人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若聊天相对方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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