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王某自2015年8月起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王某申请离职。该公司批准后,王某不再到该公司上班。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被拒绝。随后,王某提出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职工王某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主动提出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应予以支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员工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存在上述情形的,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列情形,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发生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不成;单位经营困难、破产重整需要裁员;企业转产、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协商变更后仍需裁员的。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下列情形予以支付:合同期满;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对于经济补偿金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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