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首先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
当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需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待认证进项税额)”。待用途认证后才能进项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要在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的,应该先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税额)”,待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度终了时,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产生的月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进行结转。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记“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产生的月终多负担的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除满足条件可执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均不得退回多负担增值税,直接形成“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故,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而产生的月终多负担的增值税,不需要进项账务处理,即不需要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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