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1年1月12日,马某因所在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马某称,自己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因家中有事向领班请假,尚有2909元工资未领取,公司一直推诿不予支付,自己无奈才申请仲裁,要求拿到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后调查发现,马某于2020年6月25日因家中有事向领班口头请假两天,后一直未返岗,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中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以马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扣发其当年6月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
那么,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全月工资?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两天,但是在假满之后未及时返岗工作,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马某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接受马某的劳动,就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且公司未举证马某的旷工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该公司以马某旷工为由全额扣除马某6月份的工资,应予以纠正。
结 果
最终,仲裁院支持了马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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