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当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未央法院王峥伟法官适用《民法典》“公平原则”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成某、戴某、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连环追尾故事,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察后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陈述有异,且三辆车均未安装行车记录仪或其他监控设备,事故现场也无监控视频,故不能确定各方的责任。事故中,戴某的车辆处于中间位置,维修车辆花费4000余元,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戴某将成某、侯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未央法院。
审理中,戴某认为成某驾车追尾,导致其车辆因惯性向前撞击侯某的车辆,故应由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成某认为,系戴某先追尾前方车辆,故戴某车辆全部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且无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双方责任,致使调解未果。法官依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各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认定对于戴某车辆的损失,由戴某和成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承保成某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戴某支付50%车辆维修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公平补偿责任”,相较“公平原则”,该规定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审判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件,准确加以区分,明晰适用条件,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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