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为依据,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调查工作实践,采取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6类,共涉及101个罪名。
《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监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具体内涵,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推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形成反腐败合力。这101个罪名既包括了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也包括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对照《实施条例》第26条—31条、第52条,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共计49个。
二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共计38个。根据《监察法》规定,就共管罪名而言,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确定其管辖机关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公职人员涉嫌有关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公职人员之外的人员涉嫌有关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三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管罪名,共计14个。实践中,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14种犯罪,一般由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由监察机关管辖。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但应当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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