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去做司法鉴定吗(司法鉴定个人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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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今天给大家讲一下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常识。

明明认为自己的伤情是轻伤害,但却被做成了轻微伤,认为鉴定有问题。

明明是8级伤残,却做成了10级伤残,认为自己的伤残程度鉴定有问题。

明明没有精神病,却被鉴定成有精神疾病,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的。

以上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常见。有一年,有一位女士的手被打骨折,在他们当地做了两次伤情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

后来在我们的帮助下,通过正常的委托,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到外省某市对他的伤情做进一步鉴定,最终结论是轻伤害二级。

因此我们认为凡是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如果你的所在地的官方给你出具委托函,指定你到你的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而你又对这份鉴定结果不满的话。

我建议可以联系外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前或者是之后,做一份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因为这样没有任何干扰。

有很多朋友可能会问,我们自己联系不到司法鉴定机构啊或者是联系到了,他们也不接受我们的委托呀。

有上述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今天撰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凡是碰到上述那些不正常的情况,均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可以。出具委托函,并且协助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为你做鉴定。

但是我们委托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不会与真实的结果背道而驰,更不会你的伤情明明是轻微伤,而你做出轻伤害的结论。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我要的就是轻伤害的结论,你给我做出一个轻微伤,那有什么用啊?

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通过我们委托,就是想要一个真实的伤情结论,从而让你更真实的判断自己的案情,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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