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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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理解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其特点在于: (1)行为人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即具备认识这种行为的能力,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3)法定性,即某一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依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或剥夺。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的概念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静态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动态的通过具体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对应自然人的实际法律交往,因此需要根据自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我国采取“三分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并依此顺序依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采取“三分法”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实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一是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行为能力欠缺,意味着欠缺独立行为的能力,在交易中容易受到损害。通过法律标准的确定,使那些不具有或欠缺意思能力的人不能自由行为,即不能通过自己的积极活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护这些行为能力欠缺人的利益。二是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若任何人均可以其无意思能力主张交易无效,对交易安全保护并不利。为此,通过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确定严格的、明确的标准,以提升交易行为的安全性,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要求

  首先,行为能力的区分首要考量的是年龄。通常情况下,成年人(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要考虑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虽然《民法典》第17条确立了18周岁的界分点。但是民事部门法在某些方面,基于行为的不同,对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求也不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行为,对行为人的判断能力要求更高。如《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然,对于纯获利益等行为,不受一般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作出的意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典》第133条表述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进一步认识与理解,参照该条。

  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此前,《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精神病人除外;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将其解释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本条延续了上述规定。

  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属于推定,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本条作如此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而言,是为了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保持一致。《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条文将16周岁作为常规用人用工的年龄界分,本条规定则与此相协调。此外,如此规定也充分关照生活实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也就预示着其具备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基于此,需要充分肯定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定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除代理等需要他人授意的特殊情形,无需事先征得他人的许可或同意。同时,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识

  1.明确劳动收入的内涵。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奖金,而非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

2.对主要生活来源的理解。“主要生活来源”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生活水平并非完全可量化、恒定的标准,其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直接相关性,不同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标准也有重大差别。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判断。考虑到16周岁未成年人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完全达到成年人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因此在判断时,还需要综合工作地点、是否独立生活等内容进行考量,以避免完全依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作出判断的僵硬性和不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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