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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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19时14分许,左秀宝驾驶鲁Q××××重型自卸货车,沿兰陵县苍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北山复绿项目指挥部门口右转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滑倒在地的邹某1碾压,致使邹某1当场死亡。左秀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左秀宝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左秀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毕晓旬律师解答:
左秀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左秀宝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左秀宝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结合左秀宝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可以对其考虑适用缓刑。
毕晓旬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专业劳动法律师、国家二级薪税师、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会员。专注公司法律事务,在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员工关系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近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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