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大大增强。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4年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侵犯经营者该如何寻求保护?近日,记者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下简称《指引》),上述问题在这份《指引》中有了明确答案。
哪些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指引》中了解到,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的、现实的或者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方法、设计资料、实验数据等信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产销策略、货源情报、标底标书、客户名单、薪酬体系等信息。
以盗窃、贿赂等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等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指引》显示,这些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外,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遭遇商业秘密被侵犯,经营者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指引》指出,经营者可寻求民事保护,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可寻求行政保护。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可寻求刑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需提交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等情形、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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