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已过,命亦随减”人生苦短,生命诚可贵。本应当利用有限的生命将自己的人生过得精彩,可有些人却无恶不作,将他人的生命当作获取利益的筹码。这些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终究会报应到自己头上,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这种穷凶极恶分子,一般会采取有期徒刑以外的两种刑罚,一为死刑,一为无期徒刑。
人一死则生前所拥之物皆为尘土,这或许是对他们最大的惩处,但对于有些罪不至死的恶徒,法律则会选择用终身的监禁让他们明白自由和生命的可贵,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第二大惩处。虽名为无期徒刑,可在很多案例中,往往会被提前减刑释放,由此,众人也产生了一种疑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最少究竟需要服刑多少年?”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根据,对此问题展开一系列探索。
【经典案例】
2004年8月29日,北京一家酒店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件,北京工业大学的两名大学生在入住酒店时由于感情纠纷产生冲突,男生将女生残忍杀害。男生郭某和女生段某是一对男女朋友,还是同班同学。
郭某家境富裕,翩翩公子,外表看起来性情温和,被誉为班花的段某也是因此看上了他,可人无完人,即便是看似完美的郭某在平常的相处中也有着“大男子主义”的一面,控制欲太强成了段某无法忍受的一点,在段某看来,郭某有时候就像是一个疯子,将她管控得严严实实。
2004年8月29日,暑假已经接近尾声,两个长久没有见面的小情侣,约好在北京碰面,此次段某已经决定好趁此机会彻底和郭某分手,来到定好的酒店,段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郭某自然不同意,段某却已经下定决心要和郭某一刀两断。
两人在酒店房间产生了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在怒火的支配下,将段某推倒在地,就地取材拿着枕头将脑袋捂住,似乎这样就不用听到从段某口中传来的分手话语,可他却忽略了段某挣扎的动静,一段时间后,段某忽然不动了,郭某以为自己段某终于放弃抵抗,隔了一会就将其分开,却发现段某早已没了生命体征。
段某的死让郭某心生惧意,他仓惶跑回家中,父母在得知情况后,劝说其选择了自首。郭某家人诚心诚意对段某家人多次道歉,并筹集了数十万赔偿交与段某父母作为补偿,以为郭某家人的行为以及郭某本身的自首行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在判刑后的第三年,郭某因为表现突出,被减至19年有期徒刑,在之后的数年内又多次减刑,最终减至12年1个月,加上前期服刑的3年,实际执行刑期为15年左右。郭某在2019年7月被刑满释放。
【法律分析】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判定无期徒刑只要在狱中表现良好甚至有立功行为都是可以获得减刑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当然减刑也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其之前所判刑一般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在之前的案例中郭某的刑期减免是符合该规定的。
除了从一开始就被判为无期的情况之外,还有一种由死缓减变为无期徒刑的案例,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于这种类型的无期徒刑,它的最低执行年限就应当是二十五年。
很多人也会发现无论是死刑还是无期徒刑,除了主要刑罚外通常还会有“剥夺政治权利”,被处此刑的犯人在一定期限内是无法参加任何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的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会改变,依据法律一般会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刑期内的适当减刑是法律给予的重新做人机会,所有得到这个机会的人都应当珍惜,如果不珍惜依旧在外作恶,死不悔改者,无法享有此项优待,比如二次犯罪的郭某。
在2019年释放后,郭某再次暴力打死疫情期间劝说其戴口罩的老人,他人好意,郭某觉得是干涉,他内心的野兽再次出笼,酿成惨案,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已经两条人命加身的他无法再享受之前的任何从轻处理,反而会加重惩处。
法律会给所有知错悔改的人机会,但对于那些屡教不改之人,任何的减刑似乎都已经无法换回他们的良知,只有从重处罚才能让其明白什么叫作正义,什么叫作法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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