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典效力待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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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若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若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在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前,该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2、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若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则该行为自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方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被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前,该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方所为的处分他人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此时已取得处分权的,则该行为有效。若权利人不追认,无处分权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在权利人决定是否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该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债务,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该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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