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于2022年3月1日实施,作为一名老律师,对于新知识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这不趁周末,开始边学习边记录。
1.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 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属于细化的适用,指明适用的,适用。
2.可以使用习惯,要负举证责任,习惯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如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则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民事行为无效的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的理解应该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明确分娩前婴儿的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权利。
5.对指定监护不服的,需要在30天提出异议。
6.实际行为表示且符合成立要件的,可认定为其他行为的民事行为。
7.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越解释越适用不明的重大误解,加入了太多的主观因素。转达错误属于重大误解。
8.明确“胁迫”的认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
9.(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 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10.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当防卫的重大进步,不以方式和强度来判定是否过当,过当的举证责任在侵害方。
内容不太多,大部分条款在通则、合同法解释等法条中都曾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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