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采取低价、或低于成本价,甚至“倒贴”“补贴”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凭借自身强大经济实力,企图打消耗战,让竞争对手耗不起,试图排挤竞争对手,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我国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低价倾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但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删除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条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比如,某连锁水果超市在社区销售水果,因生意爆火,引得多家水果超市相继开业,新开水果店与某连锁超市竞争激烈。为了所谓更长远经济利益,某水果连锁超市决定果品全面降价,新开水果店也随之跟进,再降价、再跟进,如此几次三番后,某连锁水果超市果品已全面低于进货价,新开水果店在如此“价格战”下,难以为继,只能关门歇业,水果价格又恢复至高价。
如上案例,肯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删除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条款,但,仍可适用该法第2条定义性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本法第2章明文规定的7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典型行为,并未穷尽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支持,适用本法第2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我国《价格法》第14条以及《反垄断法》对“低价倾销”均有规范。
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打车软件、社区团购等等新业态玩家,有时不仅低价销售,甚至现金“倒贴”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虽然一开始老百姓会获得实惠,但随着竞争格局的头部玩家确立、小散玩家的消失,最终会更长远地损害老百姓利益。这些凭借自身融资能力,排挤中小竞争对手的各类补贴,无疑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因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删除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条款,但法律依然保有威力,去惩罚一切违法者。至于,“低价”到底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作为律师认为,仍需个案审查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450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