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主体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 提出期间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三、 和解程序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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