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一年半之久,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也已出台,已经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条例中新增了一些条款,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新增的内容。今天万典律师带大家来解读新条例中一些重大的更新与变化。
01细化征地程序
原法仅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则可以组织实施征地。被征收人可办理补偿登记。补偿方案确定后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
新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征地的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前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了在审批前应当公示至少三十日并应当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 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可提出办理征地的申请。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02新增征地补偿
原法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进行补偿。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②安置补助费以及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新法在原法补偿 ① ② ③ 费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④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新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不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的增值空间,从而确定片区综合地价,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体现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
03四个禁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个禁止规定: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诸多亮点,今天我们只是摘取其中比较重要突出的几点。
可以看出新法强化了耕地保护力度,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总体来说,给广大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更多的信心,如果有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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