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只是相差是一个字,但实际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关系,但它们之间有很大区别。对于企业和劳动者,两种关系一旦错用就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一、主体不同
(一)劳动关系,主导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机构,参与一方是公民个体。
(二)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之间、组织机构之间、公民个体之间,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个体,或组织机构与公民个体,公民个体与公民个体之间不同的多种形式。
二、关系不同
(一)劳动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劳务关系,双方只存在经济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以完成某一项目而建立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报酬。
三、承担责任不同
(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提供劳动是其职责范围,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务关系,是以劳务提供方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在劳务提供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由劳务提供方承担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同
(一)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五、待遇不同
(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与相关福利外,还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一般只需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即可。
六、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务关系,双方除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外,也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确定劳务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在订立关系时,由于不能正确分清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往往会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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