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结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广州、深圳为一类地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300元/月和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2.2元/小时。记者注意到,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为二类地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1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为三类地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0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四类地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1元/小时。《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通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标题《广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广州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300元/月和23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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