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个人出租房子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或者换个角度来讲,公司从个人租赁住房/非住房做办公地址、员工宿舍、仓库、商铺等的情况也是非常多的。一般公司都会要求出租方个人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出租方个人自然会考虑开票需要缴纳多少税款,甚至这些税款都需要承租方,也就是公司来承担了。
今天我们举个例子来讲下遇到这些情况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的?
01个人出租非居住房涉税问题
案例一:王大爷是北京四合院的一个老住户了,世世代代都在四合院居住,2020年9月1日出租其名下的一套商铺(非住房)给北京**信息技术公司,月租金含税价9.9万元,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18.8万元。
北京**信息技术公司要求王大爷提供增值税发票。
王大爷是个退休的工人,自然不知道如何取得发票,如果开发票给对方,是不是自己还要另外掏钱出去(也就是缴纳出去的税款)?一起看下,王大爷该如何操作了。
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所以王大爷可以去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可以代开专票)。
1、如果承租方公司并没有要求提供的发票类型,王大爷可以选择代开普票
(1)增值税
由于自然人出租房屋,不管是住房还是非住房,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王大爷的平均月租金收入是9.9万元<10万元,代开普票可以免征增值税,开出的发票是免税增值税普票,税率栏是***,同时又满足了对方的发票需求。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王大爷的出租非住房,免征增值税,这些也免征了。
(3)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房产税税率为12%,缴纳金额=118.8×12%×50%=7.13万元,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财税法〔2019〕119号)
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占地面积×50%(减半征收)
(5)印花税
王大爷和北京**信息技术公司,需要就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金额,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各自分别缴纳印花税,计算公式=118.8万元×1‰×50%(减半征收)=594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50%减征印花税。(财税〔2019〕13号)
提醒: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就要全额缴纳,比如公司签订10年的房租合同,合同约定10年的租金,则应一次性缴纳10年租金金额的全部印花税。
(6)个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税)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用-800元)×税率
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用)×(1-20%)×税率
提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统称准予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王大爷应缴纳的个税=(118.8-7.13-594/10000-城镇土地使用税)*(1-20%)*20%
以上都是王大爷出租非住房缴纳税款的情况,我们看看李大爷出租自家住房开具普通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2、如果承租方要求王大爷开具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提醒:承租方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公式如下
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因此,王大爷出租自家的商铺,属于个人出租非住房,由于代开专票是不免增值税的,按5%的征收率应缴增值税税额=118.8÷(1+5%)×5%=5.66万元。
其他税种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可以参照普票计算方式,并注意增值税是否对税费计算有影响。
02个人出租住房涉税问题
案例2:李大爷在市区出租个人住房,收取月租金6000元(一次性收取),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分别是:
1、增值税=0,月租金不含税收入=6000÷(1+5%)=5714.29,小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免征,这些也免征。
3、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为4%,房产税=6000×4%×50%=120(元)
(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4、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6000-120)×(1-20%)×10%=470.4(元)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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