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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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的纠纷,其中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务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劳动争议最为常见。大家都知道:有争议去法院,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你知道仲裁前置程序吗?了解这个知识点,可以为你节省很多时间和麻烦,避免白跑腿。

案情回顾: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因原告未在法定申请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故人社局根据《青海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过法官向当事人耐心说法释法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劳动争议类案件是有固定的程序,且程序法定化。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果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无论是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都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申请劳动仲裁。简要概括就是,如果产生劳动争议案件,那么法定程序为: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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