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上是民法典对代位继承权的规定。
我们来划重点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请看这句话1、被继承人子女,应该包括儿子和女儿。2、儿子或女儿先于被继承人(儿子、女儿的父母)死亡时。3、谁有代位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理解一由被继承人的子(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应该是孙子)代位继承。由被继承人的女(女儿)的直系晚辈血亲(应该是女儿的子女,既女儿父母的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4、这应该属于第一顺位继承权产生的代位继承权!
也就是说外甥女,外甥都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
我国原先的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划重点二: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的范围在原先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基础上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
这应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权产生的代位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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