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下竞业限制的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内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作为对于限制劳动者择业权的对价,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当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何种损失,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对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能否要回来,需要分别讨论: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则上,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违反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返还。原因是,该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对价。
但,有约定从约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对此种情况有约定劳动者应当返还的,按照约定履行。
总结一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于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期间收到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若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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