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投资收益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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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取得投资分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前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自然人取得投资分红

(一)从境内非上市企业取得的分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境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分红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而取得的分红,根据持股期限不同,可以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然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该合伙企业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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