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与443条和445条规定基本一致。
第一款,知识产权(专指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办理登记。与有价证券不同,有价证券是有权利凭证的交付权利凭证,无权利凭证的应当办理登记,而这里直接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第二款,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是一个特殊规定,按照一般理论法无规定即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如果没有禁止那么则自由转让,例如动产,有价证券等都无不得转让的规定。
当然,如果出质人未经债权人(质权人)的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了,第三人能否取得这些权利,应当参考善意取得。
出质人取得的价款要么提前清偿,要么提存。
备注:之所以要使用“参考”二字,是因为出质人为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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