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丽与小易是一对情人,但比较特殊的是,阿丽跟丈夫虽然已经分居多年,但一直没有去离婚。某天阿丽和小易因为某些事情大吵一架,阿丽说:“分手吧”,小易说:“可以,但你先还我借你的500万”……
一审不用还钱
小易为了拿回500万将阿丽和她老公告上法庭,法庭上,小易拿着有阿丽签字的借条要阿丽和阿丽老公还钱,阿丽却说自己和小易是情人关系,这个钱是两人生活过程中来来往往产生的,同时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她本人签的甚至提出了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借条上的名字是不是她本人签的;阿丽老公那边也表示虽然自己和阿丽一直没离婚,但已经没有联系多年了,自己是不可能替阿丽还钱的。
司法鉴定结果是不能确认借条上的名字是阿丽签的(划重点,是“不能证明”而不是“确定不是”),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阿丽和小易是情人关系,小易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阿丽也承认500万是借款,于是一审法院判定阿丽不用还钱。
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小易肯定是不服的呀,于是小易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省高院认为小易和阿丽虽然是情人关系,但这种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但阿易举证的借条又不能确定上面的签名是不是小丽签的,因此阿易和小丽之间的借款应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简单来说也就是小易拿着自己与阿丽的转账记录,就已经初步完成证明阿丽与自己存在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阿丽如果不承认这笔债务,就应该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但钱已经转到阿丽账上,阿丽又没有给出其它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所以阿丽应该还钱。
至于阿丽的丈夫,小易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500万是被阿丽用于家庭生活,阿丽丈夫当然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民事审判监督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这回是阿丽和小易都不愿意了,阿丽说这是情人之间的转账我不还,小易说这笔钱是他俩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还。
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现在的情况是小易拿着借条和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有借过钱给阿丽并要求阿丽还钱,阿丽这边是承认有拿到过这笔钱的,但是她认为这笔钱其实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金钱往来产生的差额,并不是借款,所以和”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这种情况不符,不能因为阿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就判决小丽还钱,至于阿丽丈夫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根据小易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证明阿丽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二审法院做出阿丽丈夫不用承担债务的决定并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省高院再审。
省高院发回中院再审
省高院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结果,将这起债务纠纷发回中院再审。
中院再审的时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易应该提交证据证明他俩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借贷关系。
这次小易除了借条和银行流水外,还增加了3条阿丽发给他的短信,内容分别是:“借你点钱天天催”、“你的钱我会想办法处理给你”、“我只想把钱快点还你”以证明自己与阿丽真的存在借贷关系。小易还申请对500万借条上的签名和指纹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因为500万借条上的签名和指纹是证明小易和阿丽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于是中院通知阿丽配合鉴定,但阿丽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参加鉴定,所以中院认为阿丽要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通过核对双方的银行流水,法院判定阿丽要还小易264万元,但因为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和利息,所以小易主张的利息部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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