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意味着,职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满主张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以原条件或更好条件续订合同,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肖某就职于河北某软件公司,入职时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肖某于2021年12月31日,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某软件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于当天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22年1月,肖某到石家庄高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向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肖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终止呢?
从形式上看,本案中肖某系个人主动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肖某是否构成个人原因离职,应纵观肖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逻辑,进行综合分析。从肖某给公司送达的告知书内容看,肖某明确表述了“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观点。从实际出勤看,肖某正常出勤至劳动合同到期日2021年12月31日,并于当天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22年1月1日起就未再到公司工作。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此时,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虽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始终未作出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除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者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用人单位同意了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但直至仲裁开庭之日没有作出用人单位是否有意愿继续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看,并不符合用人单位除维持或提交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的宗旨,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领导的强势地位,立法者赋予了劳动者较多的保护条款。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现代化的管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规制度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减轻用工风险。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其同意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最终将会是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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