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很多软件企业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或者对政策解读有误,致使软件企业不能合规享受此优惠政策,甚至由于财务人员操作不当,致使企业缴纳退税后还要补税,承担滞纳金,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为了帮助软件企业规范增值税即征即优惠政策实务操作,本人特梳理如下退税流程,希望能帮助读者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一、政策依据
(一)即征即退依据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行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来规定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决定意见为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日常准备工作
(一)软件检测报告
项目申报人员需要保证公司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建立软著台账
公司研发人员、产品经理、项目申报人员应建立软件产品、软著信息共享,保证公司能及时对公司软件产品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申报人员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公司《产品与软著对应台账》,包含的内容有: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对应软著名称。
另外软著应该单独建立台账,单独管理,台账内容有:证书名称、获得年份、有限年限、登记号、证书编号、取得方式、取得公司名称;证书需要扫描,电子档案存档。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著作权必须为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销售合同签订
销售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涉及销售公司软件产品时,需要参照《产品与软著对应台账》,选择与客户需求相对应的产品,且产品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软著名称填写,销售合同条款为软件产品销售条款,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归我方所有。
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前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条款需财务审核。
四、开票管理要求
开票申请人员在提交开票申请时,软件产品开票必须提交销售合同,且开票申请产品名称、销售合同产品名称、软著名称必须保证三者一致,如果不一致,不允许开票。
税率适用现行税率,目前为13%,商品税收编码为软件。
财务部开票人员在开票时要核对开票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
开票申请审核人员、开票人员应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要求严格把关软件产品开票,防止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申报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务局规定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目前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流程规定
(一)申请表填制
财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由会计每月20日(节假日向后顺延)发起,并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会计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办理公司名称、填制日期、开票年月、发票号、商品代码、货物或劳务名称、客户名称、数量、收入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金额、销售合同编号、已纳税额、应退税额;校对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是否等于3%,如果不是查找原因并更正。
财务主管确认开票名称是否与软著名称一致、软著是否为自主研发、销售合同商品名称是否与发票名称一致;只需要填写是或者否即可。
(二)签批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须相关人员(会计、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齐全后财务方可申请退税。
财务工作时一项严谨、精确的工作,失之一毫,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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