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为我局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所申请留抵退税期间为2020年1月至6月,经核实,纳税人2020年1月至6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2021年10月增量留抵税额为XXX万元,满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二、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该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一)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为XXXX元。
(二)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该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额为XXX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为0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XXX元,因此其进项构成比例为XXX。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2172.83×0.999673×60%=8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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