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过期产品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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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是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这一年除了已经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之外,还有哪些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基层海关现场宣讲食品安全政策

一、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反食品浪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是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乡村振兴促进法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多部法律修订情况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2、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3、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4、删去第二十二条。

5、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6、删去第三十四条。

对《海关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3、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4、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法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改为备案。此举进一步降低了“报关”门槛,充分体现海关通过事前跨前一步服务、事中及时预警纠偏、事后部门联动奖惩等举措,实现了政府从“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转变。

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海关进出口食品重要规章发布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接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由此掀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篇章。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的注册管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述两个部门规章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成为海关系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活动的具体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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