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韩某驾驶浙Axxxxx号重型自卸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0月,张某父母及妻儿就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款64.5万元,赔偿款项全部由张某的妻子领取,张某的妻子领取后支付张某父母3万元。
2020年5月份,张某父母起诉张某的妻子要求平均分配张某的死亡赔偿款64.5万元。
张某的妻子称:要抚养四个孩子,自己有病需要常年吃药,不同意支付张某父母款项。
张某大儿子称:自己虽已成年参加工作,但工资很低,还需要向母亲要钱。
张某二儿子称:自己虽已成年,但还在读书。父亲去世时还有外债,需要偿还。
张某三、张某四尚未成年。
1.谁可以分配死亡赔偿金?
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权请求分配因近亲属死亡所得赔偿款中应分得的相应份额。父母指亲父母或继父母,子女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或继子女。再婚配偶也有分配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者的债权人不能请求分配。
2.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一般应由近亲属均分。
经法庭审理,张某的妻儿与张某共同生活,在经济上联系更紧密,对于张某的依赖程度更大,且在张某死亡时四个孩子均未成年;张某父母并非与张某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对张某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且另有子女可承担赡养义务。故酌情认定张某父母各分得死亡赔偿金60000元,张某配偶分得8.5万元,张某四个孩子各得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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