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新建房或存量房贷款。【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按要求是社保连续2年缴纳才有购房资格】
(二)贷款条件
购买新建商品房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5、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购买存量房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
6、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7、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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