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为保证或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交易的一方经常会要求另一方交付一定的定金、订金或者押金。但一旦出现一方不想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其交付的定金、订金、押金还能要回来吗?这三者之间,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后果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现结合日常生活的几个小案例,就定金、订金、押金分别作一些分析和阐述。
一、定金
案例:甲方将某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先交付了10万元的定金,甲方给其开具了定金收据,剩余房款约定在30天后支付。后乙方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筹集到剩余房款放弃购房。那么乙方还能将已支付的10万元的定金要回来吗?
该案例中涉及到“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作为一种履约的担保,同时还具有惩罚性赔偿功能,它一般是买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其有诚意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方违约,就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的上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例中,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能否要回来呢?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例中,是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放弃购房,故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的。假如是由于甲方违约不出卖房屋给乙方,则根据《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甲方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的规定,乙方还可以请求甲方继续赔偿损失。
二、订金
案例:甲方与乙方(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20年8月2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了2000元的订金,乙方应在国庆期间即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给甲方开具了订金收据。后由于甲方在国庆期间有其他安排,不能在此期间接受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于是,甲方便要求乙方退还已交付的2000元订金,乙方拒绝退还。现甲方诉诸到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订金的诉讼请求吗?
“订金”一词也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严格来讲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无特别约定,其并不具有“定金”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支付的订金一般不具有定金性质,通常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作预付款,在合同履行后订金往往会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合同未履行的,则应当退还给支付方。
本案例中的甲方交付的2000元的订金是否能够要回来?还得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双方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甲方违约,其已经交付的订金不能退还,若乙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则该合同中即便表述为“订金”,那么它也具有了定金的性质,应适用定金罚则,即此种情形下,甲方就无权要求乙方退还2000元的订金;(二)如果双方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作出上述约定的,那么甲方交付的订金就只能作为是预付款,这种情况下,乙方无权没收甲方的订金,应当退回,但乙方可以另行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押金
下面再来说说押金。“押金”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例如,宾馆入住要交几百元押金,租房时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部分押金等。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履约行为不会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此押金作为赔偿,在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且无其他违约情形下,押金应予以退还。
押金是民间交易活动中习惯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未作禁止,因此,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押金属于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事先支付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纳的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依约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押金是否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明确答案。
一般来讲,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的标的额;押金也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需要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定金、订金或押金与我们的生活确实息息相关,在签订相关经济合同的时候,您一定要看清楚了,合同中是写的定金、订金还是押金,因为,这三者之间,虽为一字之差,但足可“缪以千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纠纷时,其处理结果将会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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