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21时33分,周先生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21时45分,代驾司机汤某到达周先生所在地点,因周先生饮酒,其朋友蔡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印章。
21时50分,汤某在驾驶周先生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周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周先生支付了理赔款53300元,随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并将某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近年来,代驾服务越来便捷,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突出。
代驾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是车主负责,还是代驾司机负责?保险公司赔付之后,是起诉代驾司机,还是代驾公司?这些因为主体的不同,很容易让当事人混淆。
那么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在哪里呢?就是和代驾公司签订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里面。
就拿上述案件来说,周先生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如第12条约定委托方应当先行使用车辆保险理赔,公司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未能赔付部分”、“次年保费涨幅”以及“交通补偿款”进行赔偿等。
法院认定《协议》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条属于限制己方责任,《协议》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委托方注意。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
故该条款因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主张的是何种权利?
周先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因此获得了向代驾公司求偿的权利。这便是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了保险赔偿金。
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方是代驾公司的责任划分,作为车主,在选择代驾时,能保护你权益的就是那份代驾协议。因此,作为消费者,要注意一些协议条款上的不合理,谨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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