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很多企业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员工试用不合格时,可以延长试用期,只要试用期限不超过法定的期限就可以了,但事实上,是否如此呢?
问:用人单位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延长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没有达到法定的最高期限,但也不能延长试用期。若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延长,则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对此,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即使员工同意延长试用期,双方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依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用人前,需仔细考虑试用期限,在试用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决定是否留用该员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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