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如何申请(诉前保全好还是诉讼保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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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流程第一步——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诉讼保全流程第二步——提供财产线索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流程第三步——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流程第四步——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流程第五步——不服者复议

《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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