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厂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现状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的厂房(建筑面积约 2000 平方米 ,具体位置详见附图,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
1.2 租赁物现状为:空厂房,无设施设备。
1.3 租赁物的用途为:生产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年,以甲方实际交付厂房之日为起租日。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乙方续租的,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金:厂房租金按×××元/㎡/月计算,每月租金为×××元,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由乙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4.2 租赁保证金:×××元。在本合同签订当天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4.3 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负责。水、电费根据实际用量加损耗,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每月按时交纳给甲方。
第五条 厂房的维护
5.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厂房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厂房有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维修通知两日内未派人进行维修的,乙方可自主维修,其费用可在租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 厂房的改善与装修
6.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不影响厂房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改建。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让、拍卖
7.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及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及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及土地被法院拍卖的,乙方有权自知悉该事实之日起无条件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以及剩余租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转租
8.1 经通知甲方后,乙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面积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承租期限。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在租赁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9.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9.3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将厂房内自有的设施设备搬离租赁物。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在乙方撤出租赁物之日悉数返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退;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退还乙方保证金。
10.2 凡因厂房质量问题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及时处理和赔偿;甲方不予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延长租期或在租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寄、电话语音或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交快递公司寄出三天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话语音方式送达的,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视为送达。
12.2 各方在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或送达渠道。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送达地址或者送达渠道进行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以及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电话:×××
乙方(承租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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