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万某凤、李某玲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8日取得洪泽区龙庙城邦小区一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2015年11月18日,李某玲将该房屋出售给赵某宝、刘某翠,转让价格为19.68万元。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李某玲请他人代替自己及其丈夫万某凤签署协议。
协议签订后,赵某宝、刘某翠花费4万元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后万某凤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赵某宝、刘某翠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凤、李某玲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双方签订协议认定无效,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并向赵某宝、刘某翠补偿装修费用,合计276581元。赵某宝、刘某翠应当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典型意义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李某玲取得房屋一年后就与赵某宝、刘某翠签订转让协议出卖该房屋,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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