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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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公司,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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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车牌号码为 车型为 ,现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金计算
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年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支付方式为到期前15日内结算上期租金。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4年 月 日起生效, 至2014年 月 日止。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再签租用合同。
第三条: 出租人权利义务
3.1.出租人在承租期间应该自行投入以下保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不低于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不低于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4)不计免赔。
承租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如发生前述情形,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或有权机关认定责任划分,是承租人责任的,承租人应对事故对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出租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承租期间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油费等相关费用事宜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 承租人自行安排驾驶员,驾驶员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规定要求。
3.5. 出租人保证拥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或合同期间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与承租人构成本合同关系的所有应有之法定证件材料。
3.6. 承租人保证在承租期间不从事任何违法、非法行为及与合作事项无关的不必要的行为,如违反约定从事前述行为,造成任何后果与出租人无关;如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4.1 在行驶过程中,承租人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4. 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车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如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本合同所需证件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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