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跨国公司公认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13年英国在印度西部的苏特拉设立了贸易站,后来又在印度东南部的马德拉斯建立了商馆。从此,东印度公司逐渐发展起来。1698年,东印度公司向印度莫卧儿政府买下了位于孟加拉湾恒河口岸的加尔各答,由于周围盛产大米、黄麻,河流纵横交错,平原一望无际,东印度公司在这里设立了贸易总部,把印度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源源不断地运回英国,从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回顾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跨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欧洲国家早期殖民扩张阶段(16-18世纪中期);
2、工业革命在世界范围内扩展阶段(18世纪60年代-19世纪60年代);
3、全球金融贸易体系与国际垄断组织形成阶段(19世纪70年代-20世纪初);
3、跨国公司的全盛发展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
在法律上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定义的学者蒂姆伯格,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论述。
1977年OECD奥斯陆会议定义: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无论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就是多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可以对其他的实体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分享知识和资源方面。
197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是:以母国为基础,在世界各地设立生产或服务领域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2006年9月17日,又提出新的定义:在本国以外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就是跨国公司。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英国经济学家丹宁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他还认为,跨国公司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创造的最强有力的经济组织。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税收等因素,跨国公司的在国外就存在代理问题。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管理方式分为: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
集权模式下:跨国公司的各种财务决策权集中于跨国公司总部,集中控制和管理跨国公司内部的经营和财务并走出决策,而境内外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分权模式下:按照重要性原则对跨国公司内部的财务控制、管理和决策权进行适当划分,跨国公司总部只专注于方向性、战略性的问题,其他问题的决策权归各子公司及分支结构。这样,在财务上,子公司在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费用开支,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决策权,并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做出更大的财务决策。在业务管理上,母公司不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来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以间接管理为主。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
跨国公司在实行国际化经营战略、推进国际化进程、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时,会遇到各种“障碍”。分为:zz障碍、法律法规障碍、环境障碍、道德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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