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郭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持有的货车一辆,发还被告人郭某;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持有的34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至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为了获得较高运费,帮助他人运输。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驾驶其货车运输假烟3400条,在进贤县军山湖服务区,被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该批烟草价值1313430.96元。
进贤县公安局2021年1月21日扣押了被告人郭某持有的一辆江淮牌货车、34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卷烟委托江西省进贤县烟草专卖局代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为获得较高运费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某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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