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如火如荼的工地上,总能见到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农民工在工地工作的时候,如果受到人身伤害,怎么主张赔偿呢?
一、农民工可以找包工头或者雇主单位。
农民工如果是由自然人聘用的,比如说是由包工头找过来的,那么农民工受伤可以找包工头承担雇主责任。但因为包工头是自然人,与农民工之间只有可能形成劳务关系,而无法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农民工如果受伤,可以依各自过错向包工头主张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农民工的受伤是由第三人导致的,那么农民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包工头给予补偿。
农民工如果是由单位聘用的,那么农民工可以向雇主单位主张承担雇主责任。根据双方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不同,可以向雇主单位主张承担工伤责任或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某些情况下可以找用工单位、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农民工虽然不是用工单位、承包单位雇佣的,与用工单位、承包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由用工单位、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下,法律作出了对农民工有利的规定,即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
下面看这个案例。
某工程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龙某甲承包,龙某甲又招来龙某乙。一天,龙某乙在工地做工时受伤。后龙某乙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该工程公司。该工程公司对龙某乙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赔偿了8万余元。
在实践中,用工单位、承包单位经常会出现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完全不用去确认与用工单位、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可以直接主张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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