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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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才有公司最初的资金来源。可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股东都是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有的股东拥有资金,有的股东拥有知识产权,还有的股东拥有不动产使用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不仅可以货币出资,还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可非货币出资有相关要求,第一需要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第二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最后,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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